目标: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到2025年,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保障:企业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工程工伤保险费计取优惠政策;差别化用地政策,土地计划保障;利率优惠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保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和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予以补贴;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标:到2017年,全省预制装配式建筑的单体预制化率达到15%以上。
保障: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二星级运行标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省级财政按20元/㎡给予奖励,一星级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执行定额补助上限,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绿色建筑奖励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优惠返还政策等;容积率奖励。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目标:到2017年,全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
保障: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
目标:到2018年底,综合试点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8%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公共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到2020年底,综合试点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公共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20%以上,新建全装修成品房面积比率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以上,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公共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全装修成品房面积比率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底,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30%。
保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相应的减免政策;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省产业布局合理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产业配套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市场推广体系。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保障: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算,但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优先支持评奖评优评先;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金融支持;免征增值税。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标: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保障:配套资金补贴、容积率奖励、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激励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标:到2020年,全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新建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全省新开工单体建筑预制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不低于20%,全省新建住宅项目中成品住房供应比例应达到25%以上。
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安排科研专项资金;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提供行政许可支持等。
——《海南省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指导意见》
目标:到2020年,创建2—3家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全省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长春、吉林两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达到10%以上。
2021—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保障:设立专项资金;税费优惠;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优评奖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标: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将达到30%以上。
——《江苏省“十三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
目标:到2025年年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装配化率达到50%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
保障:财政扶持政策;相应税收优惠;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容积率奖励
——《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其中沈阳市力争达到35%以上,大连市力争达到25%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其中沈阳市力争达到50%以上,大连市力争达到40%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30%以上。
保障:财政补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标:2020年,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余盟市均力争达到30%以上。
保障: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用地;一定比例的后补助资金;税收优惠;积极的信贷支持;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构件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标:2017年,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济南、青岛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
保障:在建设用地安排上要优先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享受贷款贴息等税费优惠;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标: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30%,装配率达到30%以上,其中五个试点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5%以上;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50%。
2025年,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40%;桥梁、铁路、道路、综合管廊、隧道、市政工程等建设中,除须现浇外全部采用预制装配式。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7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标:到2020年,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其他每个州、市至少有3个以上示范项目。到2025年,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其中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达到40%
保障:享受增值税退(免)税;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目标:到2020年,全国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到2020年,培育5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2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5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3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
——“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保障: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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